東京都之傳染病發生情況
目前應注意之傳染病
目前東京都內必須留心以下傳染病。
- 流行性感冒
- 傳染性紅斑症
法律規範之因應方式及措施
針對傳染法律有所規範之傳染病患者,日本將依據法令由政府機關進行調查、因應及採取措施。
傳染病法
傳染病法之內容,乃為指定傳染力強、可對生命及健康造成重大影響之傳染病,且規範如何預防、及如何防止其傳染擴散的方法之法律。
同時制定傳染病發生動向調查,以及政府機關在出現患者時之因應方式。
何謂傳染病發生動向調查
傳染病發生動向調查之展開目的,乃藉由掌握與分析傳染病的發生狀況、提供相關資訊,防止傳染病的發生並防止其蔓延。
傳染病發生動向調查區分為以下2種,分別是若有醫師或獸醫確診即必須呈報的「全數掌握對象疾病」、以及於指定呈報機關(定點醫療機構)確診時須提出患者報告的「定點掌握對象疾病」。
統計衛生所收集之呈報內容與報告後,便可針對各地的流行狀況提出警告或提供資訊。
留心警訊與警報
若定點掌握對象疾病之報告超過一定的數量等級,便由地方政府發出留心警訊或警報。
- 留心警訊:於流行發生前,今後4週內發生大量流行之可能性極高。發生流行後,很可能會持續流行。
- 警報:發生大量流行或可能持續流行
政府機關在出現患者時之因應方式
接收醫療機構報告之衛生所,可能對患者及其家人、相關者進行詢問調查。會依據調查結果勸告可能染病者前往就診。另外,也可能會依據疾病的種類或病症,採取住院或消毒等措施。
第一類傳染病 / 其在傳染力、罹患之病危度方面具有極高危險性之傳染病(伊波拉出血熱、鼠疫等)
- 交通限制
- 行動調查
- 原則上住院(醫療費用由國家負擔)
- 持有物品、居所等的消毒
第二類傳染病 / 其在傳染力、罹患之病危度方面具有較高危險性之傳染病(結核病、MERS等)
- 行動調查
- 依其狀況決定是否住院(若須住院則醫療費用為公費)
- 持有物品等的消毒
第三類傳染病 / 其在傳染力、罹患之病危度方面的危險性雖不高,但容易發生集團傳染之傳染病(霍亂、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等)
- 行動調查
- 限制其無法就職特定職業
- 持有物品等的消毒
第四類傳染病 / 經由動物或飲食物品等之傳染病(黃熱病、狂犬病等)
- 行動調查
- 包含處置動物在內之消毒
第五類傳染病 / 可藉由收集資訊並加以公開來防止擴大之傳染病(麻疹、季節性流感等)
- 行動調查
指定傳染病、新傳染病、新型流感等
- 往來限制
- 行動調查
- 原則上住院(醫療費用為公費)
- 持有物品、居所等的消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