東京都健康安全研究センター
COVID-19確診者須知

如您確診感染COVID-19,依據「預防感染症及感染症患者醫療相關法律(以下簡稱為「法律」)」,診斷的醫生將向保健所提出報告。保健所會對陽性確診者及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與指導,避免疫情擴散。

1 感染症相關調查(法律第15條)

保健所承辦人員會針對陽性者,主要詢問以下事項。

* 基本資訊:年齡、職業、隸屬單位、同居者、基礎疾病等

* 發病、檢查後的歷程、目前身體狀況、住家中預防感染措施的實施狀況

* 周圍是否有COVID-19陽性者或身體狀況不佳的人

* 發病(無症狀者則為檢查日期)14天內(尤其是7天內)的行動、這段期間接觸的人、接觸狀況與聯絡方式

2 調整療養場所(法律第19條、第20條、第44條等)

依陽性者與住家狀況,與醫生討論後選定、調整療養場所。

為了預防二次感染及觀察健康狀況,基本上會採取住院或住宿療養。

具傳染力期間的住院醫療費、住宿療養的飯店費用,不需自行承擔。

* 住院(勸導住院)

對象: 年長者、罹患糖尿病或心臟疾病、呼吸系統疾病等基礎疾病者、使用免疫抑制劑或抗癌藥者、孕婦等

* 住宿療養

主要對象: 醫生判斷不需住院、本人也同意住宿療養者

* 居家療養

居家療養期間,避免外出、觀察健康狀況的同時,也必須持續採取預防傳染給同居者等措施

出院、住宿療養・居家療養結束的基準(※)如下

* 有症狀者

(例外:曾接受呼吸機或ECMO支持的患者)

(1) 發病日期之後經過10天,且在症狀減輕之後經過72小時

(2) 症狀減輕後經過24小時之後,間隔24小時以上進行2次檢查皆確認為陰性

* 無症狀者

(1) 自採檢陽性的日期經過10天

(2) 自採檢陽性的日期經過6天之後,間隔24小時以上進行2次檢查皆確認為陰性

※並非必須接受PCR等檢查

3 就業限制通知(法律第18條)

依據法律規定,陽性者在將COVID-19傳染給周圍的可能性消失前,不得從事「製造、販售、調製或處置餐飲時會直接接觸飲食的業務」或「待客服務業等會與多人接觸的業務」。

若從事限制就業的業務,有可能遭科以罰金。

「傳染的可能性消失」時期,與出院、住宿療養和居家療養結束的基準相同,應由保健所做判斷。

4 消毒命令(法律第27條)、預防二次感染

必須對患者手部接觸的地方、廁所等場所進行消毒,以防二次感染。

請參考附頁的消毒方法,實施住家消毒。

5 對周圍的人進行健康調查、PCR等檢查(法律第15條)

依據法律,會對周圍的人進行健康調查。若判定調查結果為已被感染可能性高的「密切接觸者」,將以最後接觸日期視為第0天,要求進行14天的居家隔離,並做PCR等檢查。

進行健康調查時,有可能不得不告知「您已經罹患COVID-19」。為了避免誤會與混亂,相關單位會邊諮詢邊告知,敬請協助配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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